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中国已形成较为完善、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自2019年科创板注册制开市运行后,创业板注册制一年后也成功落地,创业板注册制首批18家首发企业于2020年8月24日上市交易。在改革后的注册制下,创业板和其他板块错位发展,定位于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而对于创业板申请上市企业,相关规定明确提出,上市审核基于创业板定位,重点关注并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股票发行条件;发行人是否符合本所规定的创业板股票上市条件;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是审核重点。
自创业板注册制落地实施以来,监管层对申请上市企业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发行条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严格把关。深交所披露的相关文件显示,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鸿基节能”)因不符创业板定位被否,多家企业则因踩雷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而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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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制改革下强调创业板定位,重点关注发行条件以及信息披露
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会议指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的重要安排。要着眼于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性制度改革,坚持创业板和其他板块错位发展,找准各自定位,办出各自特色,推动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适度竞争格局。
2020年6月12日,根据《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深交所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正式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共计8项主要业务规则及18项配套细则、指引和通知。所发布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文件对创业板发行上市以及信披要求做出了规定。
与此同时,为落实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工作,深交所也于2020年两度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指2020年12月31日最新发布的新规),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
至此,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相关制度规则全面“落地”。
据《审核规则》第五条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基于创业板定位,重点关注并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股票发行条件;发行人是否符合本所规定的创业板股票上市条件;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
也就是说,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是监管层关注重点。
对于创业板定位,《创业板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做了明确规定。
据《创业板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即申请创业板上市企业应具备“三创四新”特征。
该规定第三条提及,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在支持“三创四新”企业上市的另一面,十二个行业企业被列入“负面清单”。
据《创业板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中的“农林牧渔业,采矿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上述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而规定第五条也指出,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不难看出,《创业板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对创业板企业定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创业板主要支持“三创四新”企业上市。
不仅如此,《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审核规则》第三条规定也均强调,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
而《注册管理办法》则在第二章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详细披露了创业板的发行条件。
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办法第十一条强调,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其中该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及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第二款规定,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第三款规定,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办法第十三条指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披露的发行条件,发行人会计基础是否规范、能否公允反映发行人财务状态、内控是否健全有效,发行人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以及发行人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成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闯关路上“关卡”。
关于上市条件,则在《上市规则》予以披露。
据《上市规则》第二章第一节2.1.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本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其后2.1.2条规定中,《上市规则》指出,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上述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对于红筹企业以及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上市规则》则另行规定。
可见,创业板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营收及净利润具有一定的要求。
除了创业板定位、发行条件及上市条件,信息披露也备受瞩目。
在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答记者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了信息披露重要性。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答复,证监会坚决实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在坚持规范、透明、公开,严把质量关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深交所审核、证监会注册各有侧重、有机衔接的审核注册机制。审核注册突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紧紧围绕推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以审核问询促信息披露,提高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透明度,由投资者自主进行价值判断,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
不难看出,监管层对创业板申请上市企业信息披露之重视。而《上市规则》、《审核规则》、《注册管理办法》也均对信息披露作出了规定。
《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5.1.1及5.1.2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上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充分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审核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第二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通过上述规定可看出,上市申请企业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从注册制改革提出,到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陆续落地,创业板支持“三创四新”企业上市的定位已明确,其所描绘的“创业板上市企业画像”也已然清晰。创业板申请上市企业应符合创业板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信披要求。
二、鸿基节能不符创业板定位被否,另有5家企业不符发行条件及信披要求被否
2020年8月24日,创业板注册制首批18家企业成功上市,这标志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正式落地。而创业板注册制实施以来,“考生”因不符创业板定位、发行条件、信披要求而被否的现象,值得关注。
2021年3月25日,深交所披露的《创业板上市委2021年第18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显示,鸿基节能审核结果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据深交所披露的《关于终止对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鸿基节能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根据申报材料,鸿基节能所属证监会行业为“土木工程建筑业”,属于《创业板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行业之“(七)建筑业”。关注鸿基节能是否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是否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鸿基节能所处行业为“土木工程建筑业”,属于《创业板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行业。鸿基节能未能充分证明掌握并熟练运用行业通用技术属于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深度融合,也未能充分证明既有建筑维护改造业务属于新业态。同时,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新技术、新业态相关业务收入占比、毛利占比分别从2017年度的51.94%、60.24%下降到2020年1-6月的24.94%、29.3%。综上所述,会议认为,鸿基节能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审核规则》第三条以及《创业板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二条及第四条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认为鸿基节能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深交所决定对鸿基节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核。
即鸿基节能因不符合创业板定位被否。
值得一提的是,鸿基节能此番上市共历经三轮问询,而在三轮问询中,深交所均提到了创业板定位的问题。而《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梳理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信息公开网站信披文件也发现,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至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均曾被问询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这些企业的答复能否得到监管层认可,不得而知。需要注意的是,上述3家企业其后均撤回了上市申请,深交所对其审核也由此终止。
在鸿基节能因不符创业板定位被否之外,还有企业因不符合发行条件而闯关失败。
2021年3月19日,深交所披露的《创业板上市委2021年第17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显示,四川华夏万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万卷”)首发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公开信息显示,华夏万卷是一家以硬软笔书法内容创意为核心的文化企业,主营业务包括字帖图书的策划、内容制作、发行及相关文化用品的开发与销售。华夏万卷自2006年至2020年,未经认证或申请流程,在部分产品封面印有“教育部门推荐练字用书”字样。上市委会议在审核中问询,华夏万卷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其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经营合法合规。
经审核,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华夏万卷产品销售涉嫌违法违规,且持续时间较长、涉及金额较大,内部控制未能合理保证其经营合法合规,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及《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深交所决定对华夏万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核。
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十三条(为发行条件),发行人内控制度应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华夏万卷产品销售涉嫌违规违法,且内部控制未能合理保证其经营合法合规。华夏万卷由此被拒之门外。
另一面,《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条件之一)要求,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进科技”)、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达股份”),则均因不符合“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发行条件而折戟。
据招股书,前进科技是一家冷凝式燃气壁挂炉的生产企业,而其80%以上的收入都是第一大客户Ideal Boilers Ltd(以下简称“Ideal公司”)贡献。2017-2019年,前进科技对Ideal公司销售收入占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81.26%、81.06%、81.51%。
据深交所披露的《关于终止对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前进科技业务高度依赖单一客户,该客户的市场占有率及行业地位没有明显优势,疫情期间该客户的经营状况对前进科技经营业务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高度依赖单一客户可能导致其未来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前进科技客户集中度偏高,新客户开拓困难,进展甚微,主要单一客户订单存在流失风险且短时间内难以改善,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创业板上市审核委员会认为,前进科技未对高度依赖单一客户是否导致其未来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予以充分说明,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以及《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此深交所决定对前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核。
无独有偶,2021年1月20日,深交所披露的《创业板上市委2021年第5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显示,速达股份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公开信息显示,速达股份前身为郑州煤机速达配件服务有限公司,业务主要围绕煤炭综采设备液压支架开展,为煤炭生产企业提供备品配件供应管理、维修与再制造、全寿命周期专业化总包服务、二手设备租售等综合后市场服务,并为机械设备生产商提供流体连接件产品。
据深交所披露的《关于终止对速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一是速达股份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速达股份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煤机”)之间存在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部分业务存在依赖郑煤机的情形,速达股份未充分说明排除郑煤机影响后,速达股份是否仍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获取订单的能力;速达股份为郑煤机客户提供免费质保期服务,未充分说明该项业务的商业合理性及对独立性的影响;郑煤机向速达股份派驻财务人员,速达股份未合理解释该事项对财务独立性的影响。二是郑煤机控制的郑州煤机综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机公司”)对速达股份业务的影响。速达股份第二大股东郑煤机持有速达股份29.82%股份,速达股份未将其认定为实际控制人。速达股份与郑煤机存在较多业务往来,实际控制人中的贾建国、李优生曾在郑煤机任职,郑煤机控制的综机公司2019年及最近一期维修业务收入与毛利均超过速达股份主营业务收入与毛利的30%,速达股份未充分披露及解释综机公司对其业务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速达股份对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业务及财务等是否独立的相关解释理由不够充分、合理,对综机公司与速达股份的业务竞争关系对未来业务开展可持续性造成的影响披露及解释不够充分、合理。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以及《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此深交所决定对速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核。
不难看出,业务依赖郑煤机缺乏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系速达股份被否的主要原因,而速达股份对其与郑煤机及其控制企业关系的信披真实性,也受到监管层的质疑。
反观另外两家被否企业,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文化”)踩雷信披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问题,江苏网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进科技”)踩雷信披问题。
据深交所披露的《关于终止对灿星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一是灿星文化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灿星文化历史上存在红筹架构的搭建、拆除情形,现有股权架构系映射红筹架构拆除前的结构形成,设计较为复杂。灿星文化实际控制人包括华人文化(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人文化天津”)、田明、金磊及徐向东,前述四方对灿星文化实施共同控制。黎瑞刚系华人文化天津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曾任灿星文化董事长。二是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响强音”)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灿星文化于2016年3月收购梦响强音,交易对价金额为20.80亿元,形成商誉金额为19.68亿元。梦响强音收购前实际控制人为田明,灿星文化将本次交易作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报告期内,梦响强音未发生商誉减值。2020年4月,灿星文化聘请评估机构出具商誉追溯评估报告,并根据报告对梦响强音截至2016年末的商誉计提减值3.47亿元,该项减值损失发生于2016年度,不在报告期内。灿星文化认为,追溯调整系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并基于审慎原则作出。
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灿星文化在拆除红筹架构后,股权架构设计复杂,认定实际控制人的理由不充分、披露不完整,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以及《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灿星文化在2020年4月基于截至2019年末的历史情况及对未来的预测,根据商誉追溯评估报告对收购梦响强音产生的商誉进行追溯调整,并在2016年计提减值损失3.47亿元,上述会计处理未能准确反映灿星文化当时的实际情况,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及《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深交所决定对灿星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核。
据深交所披露的《关于终止对网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创业板上市委审议认为,网进科技未能充分、准确披露相关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及其资金往来和纳税情况、认定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实际控制人所持网进科技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昆山阳澄湖文商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仅作为财务投资人的合理性等,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以及《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由此,深交所决定对网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核。
上述《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以及《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均指出,发行人信披应真实、准确、完整。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则要求,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其中该条第二款指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梳理深交所披露的创业板相关文件,不难发现,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中的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控股股东股份权属清晰、会计基础规范内控健全有效、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等要求,以及发行人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均是监管层审核重点,也是发行人闯关的面临的考验。在监管层的严格把关下,不符创业板定位、不符发行条件以及信披不符要求的“考生”,或将被拒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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