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源于:采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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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案例:拟制送达非适当通知,1.2亿美元中国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
导语
《采安仲裁澳大利亚案例:程序违反自然公正,中国判决被不予执行》一文介绍我国法院民事判决被域外法院不予执行的最新案例。该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国法律规定,Y已经合法传唤,遂驳回其抗辩。二审法院认为,Y的抗辩构成违反自然公正的表面证据,应由W证明其送达已经足以达到自然公正标准。虽然案涉送达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但W未能将Twitter、Telegram和WhatsApp等送达方式告知中国法院,未对Y本人送达,构成违反自然公正。本期文章介绍金额高达1.2亿美元的中国仲裁裁决被加拿大法院不予执行的最新案例,问题同样出在送达上,值得同行殷鉴。
2023年3月20日,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就TDH申请承认中国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一案作出判决,认定案涉拟制送达不构成适当通知,对案涉金额高达1.2亿美元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本案索引为:Tianjin Dinghui Hongjun Equity Investment Partnership v. Du,2023 ONSC 1808
本案案情
TDH系中国公司,TKB也是中国公司。TDH出借款项给TKB。TKB是杜先生通过PL公司间接拥有和控制的公司。贷款是根据2018年4月24日的可转换债务协议进行的。其后,2018年4月24日可转换债务协议被2019年12月11日新协议所取代。杜太太系杜先生的配偶,夫妇均为加拿大公民。2019年12月11日杜氏夫妇签署了以TDH为受益人的担保书。杜氏夫妇也是贷款框架协议的当事人。抵押担保和框架协议统称为贷款协议,贷款协议约定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杜氏夫妇决定留在加拿大,而不返回中国,并在2020年3月7日以微信消息告知TDH。
杜氏夫妇在中国有两处已知的住所,包括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一处住所,该地址在担保书中被列为其住所地(顺义地址)。该住所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已被出售,TDH对此不知情。另一处系位于北京丰台区的TKB公司办公室(丰台地址),是贷款协议中载明的杜氏夫妇的送达地址。
2020年7月10日,在向TKB发出贷款协议违约的通知后,TDH开始对TKB、杜氏夫妇、其他实体和框架协议的其他个人(统称为仲裁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程序。
仲裁通知和其他仲裁材料被送到了TKB的丰台地址。TKB的控制人X女士在贷款协议中被列为TKB的联系人,她接受了这些材料的快递交付。仲裁材料同时被邮寄到了杜氏夫妇在顺义区的地址,但未能成功送达本人。
G律师事务所代表包括杜氏夫妇在内的所有仲裁被申请人出庭,并作为律师出席了仲裁审理。G律所还在签署贷款协议时代表杜氏夫妇和TKB。该事务所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了一份授权书,同时提交了杜先生和杜太太各自的护照复印件,以证明他们有权在仲裁程序中代表他们出庭。张女士在授权G律所代表杜氏夫妇的委托书上签字,她代表杜先生和杜太太签字;杜氏夫妇没有直接签署G律所的授权书。
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了有利于TDH公司的裁决。裁决要求杜先生和杜太太应对总额为人民币427,172,734.22元的债务以及从2020年4月14日至债务偿还完成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迄今为止,该债务仍未偿还,包括利息本息在内,所欠金额超过1.2亿美元。
杜先生和杜太太分别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理由是未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无法发表意见或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规则,深圳中院均裁定予以驳回。主要观点如下:《框架协议》、《担保担保书》和《担保担保书补充协议》约定了送达方式,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仲裁通知书和其他仲裁文件邮寄到约定地址,符合仲裁规则的要求,应视为已适当送达;TKB和其他以杜先生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当事人委托G律所的律师参与仲裁程序,可以证明杜先生实际了解该仲裁案件;杜太太与杜先生系夫妻关系,授权G律所代表她参加仲裁,是其真实意愿。即使授权书上的签名不是杜太太本人所签,也足以认定杜太太知道并同意这种授权,因此她应该对相应法律后果负责。
TDH公司先后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美国夏威夷法院申请执行后,又向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深圳国际仲裁院上述裁决。
法院判决及其理由
杜氏夫妇抗辩称:没有得到适当的仲裁通知,没有机会陈述案情;以及执行该裁决将违反安大略省的公共政策。具体如下:他们直到裁决作出后才知道仲裁的情况;由于新冠肺炎疫情,他们从2020年2月开始被困在安大略省多伦多市,因此无法进入仲裁程序材料的送达和/或试图送达的地址;他们不认识X女士,X女士是TKB的控制人,未经他们授权X女士牵收了以不符合贷款协议中规定的通知要求的方式向他们发送的载有仲裁程序材料的包裹;他们无法以任何身份参与仲裁程序,代表他们的律师未经其授权,也从未与这些律师就仲裁程序进行过通信;执行该裁决将违背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
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认为:
"适当的通知"是指以合理的方式将仲裁程序告知当事人并给予其回应机会的通知,并不需要实际的通知。依照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6条的规定,如果各方当事人对送达方式有约定,应以该约定为准。
首先是杜氏夫妇是否收到关于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
TDH认为SCIA通过快递将仲裁材料送至TKB的公司丰台地址,并被S女士签收。其次,仲裁材料也被邮寄到杜氏夫妇顺义地址,但因无法投递而被退回。
结合本案如下情况:杜先生曾告知TDH他和杜太太于2020年3月在加拿大,由于广泛的旅行限制和世界各地的封锁,返回中国时间不确定;TDH没有按照仲裁条款约定试图与TKB或杜氏夫妇(或任何其他仲裁被申请人)进行任何"友好协商"或"友好谈判";深圳国际仲裁院寄给杜氏夫妇的快递寄到他们在顺义住所和丰台公司的地址都被退回,无法投递;以及TDH一直与杜先生保持联系,并有其他沟通方式(例如,通过微信和电子邮件),但没有告知仲裁庭杜氏夫妇可能仍在加拿大,也没有建议在特殊时期在中国以外的地方以任何其他方式与他们联系。因此,本案的送达是一种根据适用的仲裁规则视同送达的方式,在本案中并不构成适当的送达。
其次是杜氏夫妇是否通过G律所获得仲裁程序的通知。
杜氏夫妇辩称,根本没有与G律所的律师就仲裁事宜进行沟通,从未向他们提供指示或任何信息或证据,并且在整个仲裁程序过程中从未收到他们的任何信件。
TDH的中国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霍教授认为:即使客户在授权书上的签名是伪造的,律师在提交必要的文件和伪造的授权书后,也可以在仲裁程序中代表客户(表见代理)。
杜氏夫妇的中国法专家周女士认为:根据中国法律,授权书是建立客户与律师关系所必需的。在授权书上有未经授权的签名的情况下,关键问题在于委托人是否打算授予代理人以代表他们行事的权力。如果确定没有这样的意图,那么相关仲裁裁决应撤销。
法院认为:仲裁机构是否将G律所视为杜氏夫妇的代理人与杜氏夫妇是否收到适当通知二者有所区别。表见代理解决的是与律师打交道的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是仲裁机构)是否可以依赖律师的代理权的问题。不涉及杜氏夫妇是否收到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的问题,此外,TDH在本案中并不是"善意"第三人,因为其知晓杜氏夫妇在加拿大,当疫情封锁和旅行限制实施时,其没有通知仲裁机构,也没有采取后来采取的步骤(私家侦探)在加拿大寻找杜氏夫妇的下落。因此,G律所根据另一份授权书签署的授权书收到的通知不等于杜氏夫妇收到了适当的仲裁程序通知。
再次是杜氏夫妇是否得以陈述案情。
杜氏夫妇没有参与仲裁程序,也没有就仲裁程序与G律所进行通信或指示。仲裁裁决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G律所还代表他们提出了任何抗辩。因此法院认为杜氏夫妇没有机会通过G律所在仲裁程序中提出抗辩。
鉴于已存在上述瑕疵,TDH关于在安大略省承认和执行该裁决的申请应驳回,没有必要根据公共政策理由再进行审查。
本案启示
本案是加拿大罕见的不予执行域外仲裁裁决的案例,瑕疵仍然是在送达上。本案再次凸显了仲裁程序中仲裁规则的拟制送达和公告送达标准与域外法院强调的适当通知或自然公正标准之间的落差和鸿沟,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因此,对未来需要域外执行的仲裁案件,不能仅仅依赖或停留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拟制送达或公告送达,还应尽可能辅以电子或其他能实际送达的方式,确保对方当事人知悉仲裁程序。
作者简介:
戴萍
高级顾问
戴萍博士采安高级法律顾问。国际法学博士。专长于帮助客户处理国际和国内仲裁纠纷和诉讼纠纷,目前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沈阳仲裁委员会、营口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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